5.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为连续工龄。待分配期间,城镇退伍义务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于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拨出专款,给予适当照顾。
6.努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结合滨州的发展形势,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及前景,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坚决拥护和支持改革;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高尚思想品质和良好道德风貌。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深入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教育。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7.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各县(区)在制定安置计划时都要按政策规定,按安置总数的10%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确保把这项政策落到实处。
8.做好进藏服役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鲁政发〔1998〕73号文件精神,对进西藏服役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凡在部队获得“优秀士兵”称号以上荣誉的,由当地政府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优先予以安置。各县(区)政府对进藏服役士兵有特殊政策规定的,按当地县(区)政府的规定办理。
9.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10.对有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单位,如单位有接收本系统子女的要求,可在当年接收计划半数内(市直和县区分别计算)照顾职工子女进入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