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发改委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被稽察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所需资料,自觉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市发改委的要求,下列文件、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必须及时报送市发改委: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的总说明及各阶段批复文件复印件;
2.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
3.咨询单位的项目评估意见、初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4.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投资概算以及招标方案等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5.各阶段监理报告;
6.各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7.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8.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报告;
9.项目单位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月度信息报表;
10.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11.有关竣工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12.市发改委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下列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市发改委:
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审查;
2.项目招标、评标;
3.项目单位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变动;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变更以及不合格施工队伍的清除出场;
5.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项目竣工验收;
7.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市发改委应跟踪项目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