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滨政发[2006]64号 2006年8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
(一)国家及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二)利用国债和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每年市政府下发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
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重大项目稽察的具体规定和管理办法,确定提出有关项目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提出项目稽察工作年度计划及专项稽察计划;
(三)负责稽察工作的组织和稽察人员的派出、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稽察报告的编制,下达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五)负责与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六)协助国家、省发改委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稽察工作;
(七)承办国家、省发改委及市政府交办的稽察及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委项目稽察机构系政府监管重大项目建设的专门执法机构,独立行使项目稽察监督职能,具体负责项目稽察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市发改委可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稽察组对项目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参与稽察。
第六条 市发改委开展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为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