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筹资筹劳的程序
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严格实行民主决策和实行审批制度。第一步,村级议论。每年春季,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群众要求提出项目,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大会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超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由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五分之四以上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步,乡(镇)审核。预算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之后,村委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数额以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情况等,填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申报表》(一式5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第三步,县(区)审批。乡(镇)审核通过后,上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由县(区)减负领导小组组织审批。第四步,市级备案。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审批后的“申报表”(一式5份)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盖章、备案。申报表由市、县(区)、乡(镇)、村各存一份,并张榜公布一份。
经批准、备案之后,在乡(镇)经管部门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按照项目、标准分解到户到人。对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必须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方式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而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向农民的筹资筹劳,纳入农民负担预算方案,填入市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审批、备案程序不完备的,不准擅自收取。
四、筹资筹劳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在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工”资金之前,由村委会向农户发放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滨州市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通知单”;收取资金时,村委会必须向村民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村级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村委会加盖公章,不准打“白条”。筹资筹劳的收取,可以分夏、秋两季,也可以一次完成。收取前必须征得乡(镇)政府同意。村级所筹资金归村集体所有,由村级管理、专款专用。村范围内的筹资,用于前文规定的村内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购买及有关管理、维护费用等。村范围内的筹劳,用于前文规定的村内建设项目所需的劳务。在实行村级财务乡(镇)“双代管”或建立“村级财务乡镇核算中心”以及实行“委托代理制”的地方,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乡(镇)代管,加强监督。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村级筹资筹劳资金的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