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
(滨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6年是全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第二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经市政府同意,对进一步规范村级“一事一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一事一议”的总体要求
  兴办村级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坚持量力而行、民主协商、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严格管理、上限控制的原则。既要照顾村民的当前利益,又要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并充分考虑村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控和指导。
  二、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是指与村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项目。主要包括:村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街道和生产道路修建养护、植树造林、人畜用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绝大多数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包括农村电网改造、乡到村及以上的道路建设、校舍建设和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因为乡村兴办企业造成亏损、所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等,均不得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行政村。户口在本村的常住人口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筹劳由本村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的劳动力承担。周岁的计算时间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筹资由非劳动力人员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负担的筹劳全年最多不超过10个工日,每个非劳动力全年所负担的筹资最高不超过15元。劳动力筹劳和非劳动力筹资不能重复负担。
  实行“一事一议”筹劳,原则上以出工为主,确遇劳动力不能直接操作的公益事业,经多数劳动力同意,可以实行“以资代工”。劳动力自愿以资代工的,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批准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实行以资代工。坚决杜绝强迫劳动力实行以资代工。以资代工工值标准,由全市统一规定上限。各县(区)根据农民实际人均纯收入情况提出工值执行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为了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全部取消农业税的实惠,2006年筹资筹劳不得超出上年总额,即工值最高不得超过8元,以资代工总金额每个劳力全年不得超过40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