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滨政办发〔2006〕19号)
滨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供应工作,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滨州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的统一管理,并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年度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负责滨州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储备的实施工作,负责将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备,并适时适量向社会供应。
三、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主任,国土、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发改委、经贸委等部门组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出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定期研究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中的地价及有关重大问题。
四、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规划局负责出具选址意见书、确定土地用途及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选址意见书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地上附着物清点、与有关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必须及时补偿兑付到位;分年度补偿的征地补偿费,要完善“一卡通”(或一折通)兑付补偿制度。
五、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滨州市土地评估事务所进行土地评估,并以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土地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公室集体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属于市委、市政府支持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有市委、市政府批准该项目的文件或会议纪要,土地出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市政府审批的地价标准。属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有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预算定额和地价核定土地面积,需要上报审批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交纳报批费(包含在土地价格内),上报审批期间,用地单位可先行规划设计。用地手续完备后必须及时开发建设,一年内不动工或未完成合同工程量的,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六、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供应。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在签订出让合同前必须将规划条件、地价等内容在相关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