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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卫生信访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卫生信访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2004〕12号)


各市卫生局,厅各直属单位:

  2004年是卫生改革促进年,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卫生信访工作通知如下:

  一、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新时期卫生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卫生信访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窗口”、“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要把卫生信访工作作为卫生系统各级党政的一项长期性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统筹谋划,认真抓紧抓实抓好,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富民强省的目标,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要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医疗卫生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接待、亲自督查、亲自办理、亲自答复,主持处理好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二、依法办理信访事项,严格遵循信访工作原则。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省人大公布的《江苏省信访条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依法、公正、就地妥善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要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业务工作,避免和减少不依法行政或不按法办事引发各类信访问题。

  确保重大节庆活动期间、敏感时期、重要会议期间的社会政治稳定,坚决制止集体来省、赴京上访。要保障信访信息畅通,加强配合和协调工作,认真排查,制定预案。对来省赴京滞访的上访人员,该地区及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指定要求派员来省到京联合处置,不得推诿、拖延。对因信访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群众来省、赴京集体上访或发生恶性信访事件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和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究。

  三、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解决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各项医疗卫生法规和规章,强化医疗质量的监督检查。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增强安全意识,防范医疗事故,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避免医患纠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不得敷衍搪塞、上交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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