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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评价工作的范围。
  1.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可靠性以及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论证、评估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一是大型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涉及城市安全布局和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二是需要安装自动消防系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评审,协调消防工程设计单位审查和修改设计方案,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技术依据。
  2.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建设单位可委托消防工程监理机构,对消防工程的招标形式、承包方式、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消防产品的使用和工程初验等进行全程监理,出具消防工程初验评定技术报告书,并作为消防验收的重要依据,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3.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定期进行评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委托消防中介机构,每年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对自动消防系统、电器线路进行检测,对火灾隐患进行评估和鉴定。检测、评估和鉴定情况作为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督改火灾隐患的依据。
  4.对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及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事先评估。建设单位可委托消防中介机构,对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及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进行事先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作为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技术依据。
  (二)评价工作的形式。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分为自我评价、行业评价、消防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评价三种形式,自我评价和行业评价为初级评价。凡在我市范围内的上述建设单位均应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评价的结论报告应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评价工作的时限。
  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每半年由单位自行评价或行业部门评价一次,每年由消防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评价一次,其他单位和场所,每年由单位自行评价或行业评价一次,每2年由消防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评价一次。在《消防安全评价体报告》有效期内,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要重新进行体系评价:①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的;②单位搬迁新址、扩建、改建或进行大面积内部装修工程,需重新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③单位生产、经营条件变更或生产线重新布置的;④评价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⑤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下发法律文书责令改正的;⑥单位发生重、特大火灾的;⑦单位自愿申请消防安全评价的。
  (四)评价工作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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