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4〕10号)
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做好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四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自2001年10月起至2003年底,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已按集中招标程序对医保目录内用药和医保目录外常用药进行了招标采购。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药品招标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机构对中标(含议价成交)药品,须按规定及时签订“购销合同”。
(一)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中标结果,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
(二)不得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包括补充结算合同)后,再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医疗机构应按季分别统计集中招标中标和议价成交药品的采购金额占全部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反映中标和议价成交药品的合同履行情况。
二、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第3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中标药品不能满足临床用药的前提下,可以备案采购。
(一)备案采购药品的范围
1、招标未中标的药品(指通用名)、给药途径不同的剂型、质量层次高于同类中标药品的品种(按照专利药品、GMP药品、非GMP药品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