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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基妇处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月报统计口径的函

江苏省卫生厅基妇处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月报统计口径的函
(苏卫基妇函发〔2004〕3号)


各市卫生局基妇处:

  根据《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报表制度的通知》(苏卫基妇[2004]1号)要求,各市已集中上报了第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月报报表。经审核,各地上报的数据在统计口径上有较大出入。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双月报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地工作进展,现就双月报的统计口径作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水平应达到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见苏政发[2003]75号),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的乡镇,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均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其它地区不得低于人均15元。凡未达到规定筹资水平的,不能认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各地的实际参保率一般以农业人口数为分母进行计算。对于少数县(市、区),如果以应参加人口数确定年度参保率目标,且应参加人口数与农业人口数有较大出入,可以以应参加人口数计算实际参保率,但须在第一次双月报时作文字说明。

  三、基金结报时间,指医药费用发票可以补偿的时间,时间跨度一般是一年,但起止时间可以跨年度。双月报报表中的非累计数应发生在基金结报时间内。已进入新一轮基金结报时间的,双月报报表中的非累计数应按照新一轮的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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