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结合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拟确定的重要制度,尤其是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要经过专家可行性研究和咨询论证。
17.健全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质量。规范性文件制定应重视规范政府行为和转变政府职能,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注重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正确处理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关注弱势群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性文件建设解决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建设重点放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应对突发事件、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服务上,保障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18.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由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要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19.探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成本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特别是有关经济方面的,尝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着手建立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并逐步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重要制度和措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五、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20.加强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探索分工合理、运作协调的新机制,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加大对各县(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督查力度。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综合执法试点的范围,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积极研究探索在重点镇和中心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21.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以保证公民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为重点,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各种行政程序制度。依法建立自由裁量权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通过细化行政处罚的标准、完善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分离制度。
2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各级政府应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予以公布。继续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继续推动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经常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