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领导,做好协调督促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乡(镇、办)及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当前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覆盖面。今年9月底以前,各县(区)都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推进乡(镇、办)及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领导机构(企业归口经贸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归口政府),积极协调督促、推进乡(镇、办)及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
(二)因地制宜,确定灵活高效的归集方式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督促乡(镇、办)及各类企业按照
《条例》规定,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并采用多种归集管理方式方便乡(镇、办)及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有承受能力的单位,要求其严格按规定缴存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有一定困难的单位,允许其低门槛进入,逐步规范;对因无经费、亏损等原因导致特别困难的乡(镇、办)及企业,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依据其申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三)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乡(镇、办)及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其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依法管理,切实把好对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的审核关并监督实施。认真督促全市乡(镇、办)及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有能力缴存而逾期不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开户或补缴;逾期仍不开户或补缴的,按照《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全省仍处于较低水平,有条件的县(区)、部门和单位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
五、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