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1.除由国家、省环保部门审批范围的项目外,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或者由省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印染、农药、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论哪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均由市环保局审批。2.县(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县(区)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除化学原料、制桨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印染、农药、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行业外,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区)环境保护局审批。
(三)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执行。
三、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
1.市、县环保局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及审批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工作,严禁越权审批和降低评价等级,严禁拆分项目进行审批。
2.市、县(区)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或办理注册、征地等相关手续时,必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