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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滨政发〔200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综合利用项目、资源和流域开发、成片土地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等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项目,都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都属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范围。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规定
  (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时间。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者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核准或者登记备案手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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