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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
(苏卫医〔2004〕27号)


各市卫生局、各厅直单位:

  近来,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过程中,屡屡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规定修改病历甚至篡改病历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及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矛盾,损害了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形象。

  病历是医院进行医疗活动的书面记录,最能直接、客观、准确反映医院对疾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是发生医疗纠纷后鉴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病历书写,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江苏省《病历书写规范》。医务人员书写病历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正确,语句通顺,标点准确。按照规定修改病历,严禁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严禁篡改病历内容。

  二、加强病案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重视病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病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效管理措施,严禁出现病历归档后再次修改、擅自拆封已封存的病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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