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的意见
(苏卫基妇〔2003〕28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苏政发〔2003〕75号),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审核确定,按照合作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合作医疗参保对象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二、县合管会负责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合管办负责。
三、申请作为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市)辖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合法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达到县合管会规定的医疗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三)县合管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办定点服务机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系统及业务技术人员构成;
(四)近两年门诊、住院工作报表及财务报表;
(五)遵守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五、县合管办接到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合管会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给铜牌,实行挂牌服务。
六、县合管办应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具体规定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定点服务机构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领导协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
(二)制定并完善医疗机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