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助产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4〕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
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文件有关《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期满3年, 需经重新考核并核发新证的规定,现将今年全省助产技术人员的考核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2001年已经助产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2、2002、2003年度经省辖市卫生局组织助产技术考核合格的;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大专以上临床医学学历并在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执业的。
二、考核方法:理论考试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 试卷分医生类和护士(助产)类两种,原则上按县(市)设立考场。实践技能考核由各市组织。在宁省部属医院相关人员由省卫生厅组织考核。
三、考核内容:法律法规内容为《
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相关法律制度;业务知识以省卫生厅基妇处主编《医疗机构产科医务人员基本知识读本》为主。
四、考核时间:理论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8月下旬。各市应在5月底前完成实践技能考核,并于6月10日前将参加理论考试及免试人员名单报我厅基妇处。
五、关于免试人员的换证工作:各市应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免试人员进行认真复核,复核合格的由各市卫生局换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宁省部属医院相关人员由省卫生厅负责换发。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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