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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

  二、规范采购行为,继续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要继续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积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全部药品,临床普遍应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及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药品均应列入招标范围。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采取省级协调、市级招标、县级补充的组织形式进行。即以省辖市为单位按属地原则统一组织,部、省属及其它医疗机构均参加所在市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县(市)原则上不另行组织,如确需补充招标采购的亦应在市统筹协调下进行。
  医疗机构作为招标主体,应在市辖区内联合委托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药品价格公示、清单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公开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严格执行。按照有关规定,按比例将有关费用让利于患者,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和管理,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违纪行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严格控制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比例,超收上缴

  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简称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超过上限控制指标的医院和医院领导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个人。超收的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对药品管理及其它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奖励,卫生行政机关不得截留。

  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确定一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2004年度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分别为:三级综合医院48%,中医院54%(省中医院58%),精神病院49%,儿童医院56%,省肿瘤医院58%,传染病医院59%,口腔、妇幼(产)医院药占比不得高于2003年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2003年度已低于此控制指标的,今年要继续有所降低。

  二级医疗机构药占比上限指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

  实施方案另发。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减轻患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我厅组织专家制定了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以下简称“三合理规范”),拟于近期下发各地试行。“三合理规范”以科学诊治为原则,通过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是对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操作常规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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