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
(苏卫办〔2004〕20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医疗卫生工作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多年来,我省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救死扶伤,勇于奉献的精神,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医疗卫生行业也出现了一些不正之风,特别是近年来医疗服务中滋生蔓延的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病人钱物、开单提成等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职工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出发,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标本兼治,加强行业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全面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奋斗目标服务。为此,现就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决纠正不正之风,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治收受药品回扣、收受病人钱物和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
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中收受回扣属接受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病人钱物,属背离行业宗旨和职业准则的违规违纪行为;开单提成是法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凡属此类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涣散卫生队伍,败坏卫生行业信誉的行为,都必须坚决整治。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明纪律,严格管理,对违纪者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尤其要严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医院指定部门。
(二)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三)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它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四)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科室以经济承包等方式自收自支,不得设立“小金库”。
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给予通报、待岗、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资格和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的单位和部门,则要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