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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督学

  第六条 督学根据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室的工作部署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 督学由省卫生厅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

  第八条 督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有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掌握教育规律,熟悉学校管理与教学业务,具有较深的教育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教育督导与评估知识,具有独立工作能力;

  4.能深入实际,联系师生员工,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5.能求真务实,敢于查实情,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6.身体健康。

第四章 督导

  第九条 教育督导应遵循以下原则:方向性原则、科学性原则、指导性原则、激励性原则、反馈性原则和民主性原则。

  第十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视导或检查。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原则上每年1次,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与实施,经常性视导或检查由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室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工作的范围主要有: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方面的情况;

  2.贯彻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教育工作的要求及各项管理规范的情况;

  3.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情况;

  4.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加强专业现代化建设方面的情况;

  5.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具有以下职权:

  1.列席被督导学校的有关会议;

  2.要求被督导学校的领导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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