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4〕17号)
各市卫生局、各卫生学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和改善我省卫生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促进学校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卫生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我厅在总结近几年卫生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教育部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督导是促进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是我厅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卫生教育管理的重要举措。各校要适应卫生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过程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
附件: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督导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建立现代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进依法治教进程的客观要求,也是教育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二条 为建立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制度,推动我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卫生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全省卫生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与指导,以保证国家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现卫生职业技术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江苏省卫生厅设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室,负责全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室。
第五条 江苏省卫生职业技术教育督导室设兼职督导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和兼职督学若干名,不设专职督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