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各种往来款项的收付,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并及时记载入帐,其中包括债权债务人、发生时间、内容、期限、经手人等,并经常核对余额。对各种往来款项必须及时清理,防止呆帐而形成不良资产。
第二十三条 自办产业需独立设立银行帐号的,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没有独立账号的自办产业,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自办产业每月向学校财务部门提供会计报表,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自办产业的财务指导,对其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实行年度必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及会计人员配备,应符合《
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所有会计人员均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参加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学校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四章 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等项目。凡大型基建项目,学校应设立基建办公室。小型基建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基建办公室应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专职从事基建管理,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和学校的关系,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及资金控制。
第二十八条 基建办公室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各种手续。
1.凡需实行监理制的基建项目应于施工招标前确定监理单位,委托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2.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及与基建相关的设备和大宗材料的供货单位,应公开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并分别签订合同。
3.凡采取甲供材料,基建办公室应配备专职材料员,保证材料供应。若由施工方供材,基建办公室应有专人负责对材料的规格质量进行验收监督。
4.基建办公室应组织设计、质监、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和技术交底,会审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作为技术资料存档。
5.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
6.基建项目竣工后,及时组织设计、规划、质监、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7.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出审计申请,取得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与工程建设方结算工程款项,并申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8.竣工验收后,应将全部基建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并及时移交给后勤管理部门。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设置医务室,并按在校学生规模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医务室原则上由后勤部门管理。
第三十条 医务室应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订学校卫生保健计划,负责全校师生员工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规防治,组织并实施健康教育,做好计划生育指导和保健工作。规范病历和处方的书写,规范医疗操作技术,严格医疗用品和医疗器械的消毒。对危急重病人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并转送医院,同时向校领导报告。主动配合市疾病控制中心,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法定传染病的报告和防治工作,控制传染病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医保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医务室应做好常规卫生工作:
1.组织新生体检复查,复查后1个月内建立新生健康档案,并将新生健康状况向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2.每年对在校生进行1次体检,体检后分析学生体质状况,并向校领导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3.进行用眼卫生教育,推广眼保健操。
4.开展季节性常见病、多发病的宣传教育和防治工作。
5.开展心理咨询及青春期教育。
6.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室、阅览室的照明度每学期进行1次检测,保证光照达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