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在思想教育、学习、竞赛和“四自”管理等各项考核中成绩显著的班级、团支部、宿舍,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3.对在教育管理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教育帮助,在其作出深刻检查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1.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一律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学金。
2.处分的审批权限
(1)警告处分由学生科审批。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
(3)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对犯错误的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尊重他们,热情帮教,积极做好转化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应进行复议。
4.处分的撤销
(1)处分原则上以1年为期,受处分的学生,应按季度写出思想汇报。有显著进步者,可以提前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按原处分审批权限报批撤销。
(2)受处分的学生,学业结束时未能撤销处分的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半年以上,2年以内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行政组织作出鉴定,向学校申请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招生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
1.适应市场需求,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按时填报招生计划,确保招生计划的落实。
2.按照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3.选定、培训招生人员,做好材料准备和招生组织工作。
4.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纪律,在省市招办的领导下,做好录取工作。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5.做好招生工作的材料整理、总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就业工作
1.学校要重视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按教学计划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给予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教育学生更新就业观念,培养创业意识。
2.学校就业部门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就业工作安排,认真核对毕业生名册,按时上报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
3.学校就业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向学生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4.学校要及时向学生提供省、市人才招聘信息,积极组织校内人才市场,拓展就业渠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5.学校就业部门要本着服务学生的宗旨,根据就业政策,认真及时地做好毕业生派遣、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相关工作。
6.学校对优秀毕业生应积极推荐,尽可能地推荐他们到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工作。
7.受处分的学生,学校暂不予推荐就业。
8.做好毕业生的就业信息反馈、就业率统计、总结与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档案管理是学生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由学生科专人负责填写、收集、整理。
1.学生工作档案按学期整理成册后保存或移交学校档案室,其主要内容有:
(1)上级及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文件、决议、报告、指令、批复、规章制度等;
(2)招生部门批准的新生录取名册及新生报到注册名单;
(3)学生工作的各种材料(含计划、总结等);
(4)学生及学生干部综合素质考核、奖惩材料;
(5)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聘用合同、派遣名册等材料;
(6)班主任工作台帐、考核、奖惩材料。
2.学生个人档案应从学生入学开始建立,及时填写,毕业后按学生就业去向寄发。其主要内容有:
(1)入学档案;
(2)学生登记表和体检表;
(3)学生党、团员材料;
(4)学生干部登记表;
(5)学生奖惩材料;
(6)学生成绩记载册;
(7)毕业实习手册;
(8)毕业生登记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规范的实施涉及学校的各个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学校应按本规范要求制定实施细则、部门职责。要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