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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4〕63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医疗单位:

  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加强行业自律,纠正不正之风,减轻病员不合理负担,进一步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财社[2002]4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苏卫办[2004]20号)的精神,现将《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通知》(苏卫办[2004]20号)精神,现就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简称药占比)、进一步完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超比例的药品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每年确定一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2004年全省三级医院药占比上限控制指标为:三级综合医院48%,儿童医院为56%;三级中医院为54%(省中医院为58%);肿瘤医院为58%;精神病医院为49%;传染病医院为59%;口腔、妇产医院不得高于2003年的比例。三级医疗机构2003年度低于此控制指标的,今年要继续有所下降。

  二级医疗机构的药占比指标控制和管理措施,由各市卫生局确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二、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药占比的计算口径为:

  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药品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100%

  三、各市卫生局应认真审核所属三级医疗机构上报的会计报表,并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本市各三级医院(含中医院)的药占比数据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格式见附件),三级中医院的数据同时报送省中医药局综合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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