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国外有识之士向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捐助资金或直接捐助贫困大学生。
所捐款项统一上缴到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办公室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救助。
第十九条 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单独设立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救助程序按照第八条所述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救助程序,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的通知》(鲁财教〔2006〕4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贫困家庭大学生救助按照学生申请,学校调查,县(区)教育、民政部门审核并公示,领导小组审批,发放救助金等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排的涉及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参照本办法管理,救助名单一律由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供,严格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救助对象摸底排查,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档案;负责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向其他成员单位的救助活动提供救助对象名单;向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实施情况;跟踪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受教育情况,协调高校落实被救助对象的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后续扶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贫困家庭学生救助专项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争取本系统上级有关贫困家庭学生救助专项资金,积极开展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募捐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广电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政策和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救助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