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区)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各县(区)负责本级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各地应当根据省、市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组织调查。
(六)宣传动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级财政主要承担以下方面的经费保障:设备购置,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转;制定全市总体方案、组织动员、编制各项普查技术实施方案;编印全市各类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员工作手册和培训教材,对各级普查办领导和普查骨干进行培训;开展宣传工作;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的采集、分析测试、质量控制;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农业污染源样本测试;普查数据的录入、校核、汇总、加工、分析、上报和建档;建立市级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系统;配合省级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系统的建立;普查验收与总结、表彰等。
县(区)普查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对普查办工作人员和普查员等进行培训;开展宣传工作;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上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