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阶段(2007年1月至12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组织污染源监测,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聘用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12月):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排污单位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汇总、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级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4月底前,各县(区)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逐级组织污染源普查抽查,进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完成市级审核验收,同时配合完成省级审核验收。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至7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滨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部门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及支持环保部门组织的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市发改委和经贸委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市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普查;市城管执法局参与生活源普查,负责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市农业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组织制定农业普查工作方案、工作细则和技术规定等,组织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测算,组织实施农业源普查并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和审核等;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源普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污染源普查;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市统计局配合环保部门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滨州军分区后勤部负责组织驻滨军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