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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涉电项目投资管理的意见

  (三)涉电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涉电项目投资方必须经当地相关部门向上级部门转报项目建设的相关意见和《项目申请报告》,提交相应权限主管部门关于土地、海域、环保、城市规划、水利、银行、入网等方面的支持性文件;项目法人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当地纳税。
  (四)市发改委、经贸委受理项目申请材料时,要按照产业政策和建设规划条件以专家论证、部门会审等方式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决定是否转呈上级核准。投资方必须按照初审意见和上级机关的要求完善上报材料。
  (五)涉电项目获得核准之后,超出有效期限(核准项目的有效期限为2年)未能建设,或在有效期内经批准的投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要按照原有程序重新申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改变,并应申报:
  (1)投资主体变更的;
  (2)生产规模超出批准范围的;(3)主要设备选型、工艺设计、布局方案变动的;(4)资本结构变动超过原注册资本30%的;(5)建设厂址和用地面积改变的;(6)用水与取水许可审批水量不符的;(7)其他对项目建设发生实质性影响的未经批准事宜。
  三、受理涉电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
  (一)规范燃煤机组项目建设。严禁建设3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严禁企业以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名义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燃煤机组;严格限制企业建设自备热电设施和在具备公共热电条件的区域重复建设同类设施,重点发展高效、环保、大容量机组。
  (二)坚持“上大”与“压小”挂钩。企业建设燃煤机组单机3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80%的项目,单机6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70%的项目,单机100万千瓦、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60%的项目,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企业建设单机2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关停机组的容量达到自身容量50%,并按所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燃煤总量的,可直接纳入国家电力规划,优先安排建设。
  (三)完善风力发电项目管理程序。风场资源具有不可复制的特殊价值,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风力发电规划的制定和项目安排由市以上政府部门负责。投资风力发电项目必须符合区域风场的总体开发利用规划,必须坚持与区域内其他产业发展的统筹兼顾,必须坚持单位风场面积投资规模的最大化,必须坚持在鼓励竞争的前提下扶优扶强、促进项目产业规模和产业延伸。项目投资方应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专业的技术队伍、可靠的设备供应条件,并以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资格事先向县、市发改部门逐级申报投资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展开前期工作。
  现有企业利用自有地域内的风场资源建设风电项目的亦应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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