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涉电项目投资管理的意见
(滨政发〔200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涉及火力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垃圾发电、热电联产等涉电项目的投资热度不断增强,除列入省、市重点工程的无棣鲁北、博兴国电、沾化鲁能等3个煤电及国华、鲁能、鲁北等3个风电,无棣京能、博兴环宇秸秆发电项目外,部门涉电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仍呈热点之势。但是,由于对电力项目的产业政策、规划布局、投资条件、建设环境、资源状况等缺乏了解,一些项目不符合国家对涉电项目投资管理的规范要求,一些招商引资的协议缺乏法规依据和实现条件。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涉电项目的投资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改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实际,现就规范全市涉电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涉电项目投资建设核准制
在全市范围内,不论何种建设性质、何种资金来源、何种装机规模和工艺条件的火力发电(煤、油)、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核电、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的投资,都属于涉电投资管理的范畴。除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其余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未按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未经核准、越权审批的均属于违规建设。
二、涉电项目建设必须严格程序
对涉电项目,国家制定了最严格的产业投资管理制度。从项目前期工作到开工建设、运行管理,各个环节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推进。
(一)所有涉电项目均须符合经过上一级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关(电力、供水、环保、国土、海洋、城建、供热等)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精神,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涉电项目不得批准其建设。
(二)涉电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规范。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涉电项目,必须书面提报项目投资建议,经市发改委、经贸委同意后,方可开展土地使用、海域使用、环境评价、规划许可、发电上网、资源条件、交通运输、安全评价、节能评估、设备进口和银行融资等前期工作。未经市发改委、经贸委批准,各地不得擅自签署涉电项目开发性协议或意向文件,不得擅自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