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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市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五、销售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收入在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职工家庭;
  2.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夫妻双方中有一名以上成员为市直单位职工、市直单位安置的退伍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庭;
  3.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家庭;
  4.符合1-3项条件的单身家庭,年龄需35岁以上。
  (二)购买程序
  1.单位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调查摸底,填表报市房管局。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主动向单位提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填写申请表。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拖延、拒绝办理。
  2.公告房源。市房管局通过媒体公告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时间等。
  3.申请登记。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
  4.微机排序。对提出申请的购房户,按照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年龄大小,由微机按照预设程序自动排序,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购买条件的拆迁安置住房职工家庭,优先排序选购。
  5.按序选房。申请人按序号,持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顺序选房。申请人自动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申请人按顺序选房。
  6.签订预售合同。经市房管局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持核准证明,与项目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购)合同》。
  (三)相关政策。
  1.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标准以内的,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由购买人按市场价格交纳价款。市场价与核定价的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管理,统筹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2.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房管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经济适用住房应直接销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向单位成批或整幢销售。开发商不得向未经市房管局审批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
  4.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按届时房改政策价格返售给原售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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