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建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或核实。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土局、建设局申报或下达。
(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并与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总建筑面积0.4%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按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商业用房经营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工程标准。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三、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免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解决,50%计入房价。
(四)商业银行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等有关规定,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人除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七)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四、价格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要按照《滨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