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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活动的通知
(吉民办字〔2005〕43号)


各市州、县(市、双阳区)民政局:

  为提高全省地名工作的服务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动我省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根据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县”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市县的内容

  按照民政部提出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四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示范市县的内容分为“单项示范”和“综合示范”两个部分。单项示范即:“地名设标示范市县”、“地名规划示范市县”、“数字地名示范市县”、“地名规范管理示范市县”;综合示范即:“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市县”。

  二、示范市县的标准

  (一)地名设标示范市县。

  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要在全面完成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公安、建设、乡镇政府,启动和完成乡镇政府驻地的地名标志设置任务。达到市县、乡镇都设置有符合规范标准、有足够数量、便于公众使用的政区、街路(胡同)、楼门牌等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向导。要编印并绘制出城市楼门牌设标编码手册和编码图,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和管理;建立新建筑物名称和楼门牌标志设置登记注册制度,普及标准地名使用证明;建立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的常态管理机制,纳入城镇基础设施管理,协调落实维护管理经费,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功能和作用。

  (二)地名规划示范市县。

  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依据当地城市建设现状和经济发展规划,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市县政府驻地街路、胡同、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居民区等地名的规划编制任务。所编制的各类地名命名方案、规划设计书、规划图,经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形成规范文本,由政府审批公布施行。要依据审批后的地名规划方案,协调规划、发改委部门,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标准地名”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地的地名命名更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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