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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滨政发〔200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和管理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要安排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计生、民政、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和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重大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五)国家和省建设资金安排的需市财政配套地方建设资金的项目;
  (六)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七)其他需要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不足50万元的另行制定管理意见。对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合理分工,协同共管,权责明确;
  -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审批程序;
  -坚持以可研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严格预算管理和执行,最终控制决算;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坚持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批、概算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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