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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试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事厅 1998年10月20日 粤人培[1998]29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科级、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包括从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人员中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或调入行政机关担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接受培训。晋升副厅级以上职务公务员培训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任职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使晋升人员进一步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任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和业务知识两方面。现阶段的培训内容主要有: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领导技巧与领导能力开发、行政决策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管理理论、政府职能与依法行政、本职工作研究与训练以及其他专题讲座。
  第五条 任职培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用集中讲授、讲座、研讨、案例分析、调研考察等方法。
  第六条 晋升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后必须到行政学院或指定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任职培训。晋职前已经参加过组织部门举办的中青班培训的人员,不属此范围并免予任职培训。
  第七条 任职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第八条 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省任职培训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编写任职培训教材;检查、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地培训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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