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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1. 国家、省级广告作品获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级广告作品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 创作设计成绩突出,作品在国内、省内享有盛誉,并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 获硕士学位。
  2.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证书,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独立(或主要设计负责人)完成两项产品的系列设计、制作。
  (二) 参加一次以上国际或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三) 参加两次以上省级优秀广告作品评比和展览。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 获市级广告作品评比等级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 积极参加重大国际广告作品展览、评比活动。
  (三) 获国家级广告作品评比入围奖以上一项。
  (四) 获省级广告作品入围奖两项。
  (五)具有省级市场成功策划方案,并参与操作或组织实施。
  (六)获广东省年度“十佳广告人”称号者。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出版著作1部。
  (二)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 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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