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人事厅 2004年6月3日 粤人发[2004]158号)
评定标准:广告设计师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作品设计意念新颖,风格鲜明,能独立完成本专业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累计3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广告设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广告设计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广告设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