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参加一次以上国际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二)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参加两次以上中国广告节广告作品展览。
(三)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参加三次以上省优秀广告作品评比和展览。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三次以上大、中型企业的广告设计、营销策划。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获得国际专业展览评比入围奖以上。
(二)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获国家级广告作品等级奖。
(三)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广告作品,获省级广告作品等级奖两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两个以上全国性市场(不少于五个省)营销策划与组织实施。
(五)成功进行品牌塑造及推广,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六)荣获广东省年度“十佳广告人”称号者。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出版有较大价值和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 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是指有“CN”或“ISSN” 号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2.“市级专业期刊”是指:市级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