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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高级广告设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人事厅 2004年6月3日 粤人发[2004]158号)


  评定标准:高级广告设计师必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敏锐的专业洞察力,成功打造品牌及产品推广;有丰富的专业设计工作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设计的作品意念新颖,风格独特,主持完成本专业高水平的研究、设计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广告设计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 取得广告设计师资格后,从事广告设计专业工作满3年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 获博士学位。
  2. 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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