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第五次全会、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认真治理整顿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通过治理整顿,坚决遏制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减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建立和完善各类人员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使培训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逐步建立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培训办班长效机制。
三、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和重点
治理整顿工作的范围是各级党委、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含主管和挂靠管理的协会、学会等),在2004年、2005年已办和计划开办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办班项目。重点是各级党政机关所属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超职能、超范围、超计划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其中下列项目要坚决停办或取消:
(一)依照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设立的培训班,法律法规已修改,但仍依照修改前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培训班;利用和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培训班;违反工商登记、物价审批有关规定的培训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的培训班。
(二)违反《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省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00〕69号)规定,凡被列入撤销的培训中心仍未撤销的,或者撤销后又变相恢复设立培训机构的顶风违纪行为,要坚决追查,并按照粤委办〔2000〕69号文件规定予以撤销,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仍在举办各类培训班的视为乱办班,要从严查处。
(三)未经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的;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认定或者委托,组织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等各类培训班的。
(四)违反《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及项目收取培训费用,或者巧立名目收取培训费用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发各类培训证书等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