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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三)考试方式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经验,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点原则上设在广州市。

  3.考试时间为2005年9月4日上午8∶30-12∶00。

  (四)试卷评阅。试卷评阅工作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的要求,由省会计考办组织实施,集中阅卷。

  (五)成绩管理。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当年申报评审有效。

  四、评审工作

  从2005年起,全省所有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才能参加评审。

  有关评审工作事项另行通知。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是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紧密配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使命感,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确保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组长:

  何锦胜(省人事厅副厅长);李朝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二、领导小组副组长:

  何秀娟(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贺东(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三、领导小组成员:

  林斌(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黄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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