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由省人才评价中心、各市人事局发给准考证(式样附后)。发放准考证时,应根据考生报考部门的不同,划掉或明确准考证“公安专业科目或法律基础知识”栏目,并提示考生注意。各市报名点准考证号由8位数组成。自左向右排列,首2位数为部门代码,由省统一编排,即:“31”代表地税系统,“32”代表工商系统,“33”代表航道系统,“61”代表公安系统,“62”代表司法系统,“63”代表检察系统,“64”代表法院系统,其他部门代码均为“99”;第3-4位数为地区代码(见附表);后4位数为顺序号,由各市人事局统一编排。各市务必严格按照上述办法编排准考证号。省直报名点准考证编排方法另行通知。
4、各有关市人事局务必于4月13日前将报名情况汇总报送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传真号码:020-83133934)、省人才评价中心(传真号码:020-37604713)。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全省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省人才评价中心负责省直考点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考点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系统职位的,加考公安专业科目。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且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加考法律基础知识。
(1)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行政工作的有关能力。不指定考试用书。
(2)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试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不指定考试用书。
(3)公安专业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公安工作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考试用书为公安部编写的《公安基础知识》(修订本)。
(4)法律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及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指定考试用书。
笔试时间:2005年4月24日
上午:0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00-12∶00 申论
下午:14∶30-16∶00 公安专业科目或法律基础知识
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阅卷评分。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占40%、申论成绩占40%、公安专业科目成绩占2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报考其他部门的考生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划定。法律基础知识成绩不计入笔试成绩,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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