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4年下半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人发〔2004〕273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以及我省机关职位空缺情况,定于今年下半年组织我省部分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现将《2004年下半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2004年下半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试录用暂行办法》,为做好2004年下半年的招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次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工作,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坚持和完善党政机关干部考试录用制度,改进考试考核方法”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竞争性选拔考试、考核、体检,择优录用。
  二、招考范围
  (一)招考单位:省人事厅已下达2004年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且未完成招录计划的各级机关单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招考对象:面向普通高、中等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定向生限在定向地区报考)和社会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人员公开招考。单位(含系统)委培的2005年应届毕业生报考非委培单位的,须征得原委培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师范类2005年应届毕业生报考者必须持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在国有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报考必须事先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非广东生源(户籍)报考者限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