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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年审工作的通知

  2、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按照《盲人按摩工疗机构及其它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第六条之规定,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残疾证复印件、残疾职工登记表、残疾职工岗位说明、企业内部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4、2007年7月份以后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

  四、年审时间

  本次年审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2月15日前为企业自查时间;

  第二阶段:2007年12月15日至31日前为各县(市)、各市(州)年审时间;

  第三阶段:2008年1月20日前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组织人员会同各地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五、具体要求

  1、各市(州)和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抽调人员,确保年审工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要主动配合联合检查,高标准地完成好年审工作。

  2、民政、残联部门对在年审中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对整改期限内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吊销相应证书,并通知税务部门取消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比对审验机制,民政、残联部门要在已就业残疾职工的残疾证上要加盖“已就业”印章,禁止弄虚作假,骗取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4、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16号),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审结束后,将福利企业年审合格名单报省民政厅,同时抄送同级国税、地税部门。

  附:吉林省2007年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年审合格名单格式
填报单位:
序号                               证 书 编 号企 业 名 称主办单位法人代表经济性质残工人数电   话备注
1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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