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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吉林省2008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排查工作的通知


  3 评定审批情况表

村委会意见

  经核实       家庭因          等原因致贫,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村低保评议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建议给予其家庭年低

保金      元,人均补差标准     元,公示后群众无异议,同意上报。

 

                     

                        村委会(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街审核意见

经调查核实,     家庭困难情况属实,初审决定年发放低保金        

 

元,人均补差标准     元,公示后群众无异议,同意上报。

 

乡镇政府(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经审查,批准        家庭为        保障对象。根据有关

 

政策,决定发放低保金      元,人均补差标准     元,分   

 

发放。

 

 

民政局(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低原保因金及停时发间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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