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小教高级资格中班主任年限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小教高级资格中班主任年限问题的批复
(粤人函〔2005〕2037号)


汕头市人事局:

  《关于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中班主任龄问题的请示》(汕市人〔2005〕12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对资历问题的调整,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三年后即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照此规定精神,具体到小学教师系列,即本科毕业四年后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为与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精神相适应,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自今年起调整为三年以上,不再执行粤人职〔1999〕26号文件“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为五年以上”的相关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