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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根据《关于完善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粤教基[2005]47号)的有关要求,现对我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穗教转[2005]4号)作以下修订,请贯彻执行:

  一、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一)项予以取消。

  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二条第(三)项“子女及其本人户口簿”修改为“持证人与其子女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回乡证、护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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