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教育局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0日)修订广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
(穗教转[2005]4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粤教基(20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人员,其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须由持证人向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入学,符合条件者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一)与《广东省居住证》所载明的服务处所一致的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
(二)与《广东省居住证》所载明的居住地址一致的住所地证明(在我市的个人房产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
(三)子女及其本人户口簿。
(四)子女原有学历证明。
二、对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人员,其子女在我市初中毕业、参加我市中考的,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持证人向居住地或初中毕业学籍所在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享受当地学生同等报考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