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6〕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6〕19号)、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对〈关于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意见〉的复函》(人专司函〔2006〕9号)精神,现将我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因承担国外或国内异地建设项目,而延误了2004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同时符合《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补充申报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分开装订。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的页面尺寸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 申报人承担国外或国内异地建设项目的证明;
2. 身份证或军官证;
3. 学历或学位证书;
4.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5.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6. 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7. 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8.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9. 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三)申报人承担国外或国内异地建设项目的证明材料,由申报人所在企业提供其2004年间在国外或国内异地施工的业绩有效证明材料,送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确认。其中,市属建筑施工企业由地级及以上市建设局会同同级人事部门确认;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施工企业证明,以及其他省属无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证明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