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略)
2、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表(略)
3、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略)
4、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表(略)
5、年检戳记样式(略)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域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年检工作。
省直、中央驻粤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省外、国(境)外单位在粤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许可证年检(以下简称年检),由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第四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年检的,许可证无效。
许可证自申领的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许可服务项目业务开展情况;
(二) 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动情况;
(三) 从业人员情况;
(四) 遵纪守法情况。
第六条 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表》;
(二)年检报告书;(三)许可证副本;
(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完年检手续。
年检不得收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