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申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许可证应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二)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机构章程;
(三)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和工作规则;
(四)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资质证明;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合资双方的资格证明;
(七)资金信用证明;
(八)办公场所证明;
(九)合资双方委派的负责人名单、履历及委派证明,其中,中方人员附身份证;
(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
(十一)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一)、(三)、(十一)提交原件;(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在提交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时,查核原件,留复印件;(十二)视具体规定提供。
三、申请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请示;
(二)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合同、章程;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公证文件和使(领馆)认证文件、资信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
(八)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年检,依照《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粤人发〔2002〕199号)执行。
六、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安排熟悉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办理好有关业务。